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
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
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修正規定
貸款項目: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 ,其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七、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 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
八、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 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 未包含第四點者,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
(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 包含第四點者,為第四點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點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九、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八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