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十八、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 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 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 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
,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二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 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
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未包含前項第四款者, 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
(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包含前項第四款者,為第四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三)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
,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二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 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營計畫書。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或農委會出具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