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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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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制重點

  1. 增訂權勢性騷擾與最高負責人定義: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從事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更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以請求最高5倍的賠償金。
  2. 增訂退避權規範:性騷加害者若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的必要。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賦予雇主責任: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合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規範。
  4. 防止受理性騷吃案:被害人不服公司調查,得以由地方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
  5. 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助:明定政府與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保護與扶助。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建立公權力申訴管道
  6.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與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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