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重點如下: 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 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 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 外之工作時間達 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本解釋令自民國112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