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自105年6月間起擔任高雄市○○區公所○○里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高雄市政府依「各區公所共同費用標準表」所編列每位里幹事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駐里事務費,須依「高雄市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支用範圍」之規定,用於公務支出,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覈實檢據核銷,如未因公支出,或非上開支用範圍之支出,即不得核銷,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多索取已蓋用該商行及負責人(真正)印章之空白收據,明知其未在該等商行消費或有消費但部分消費項目提供他人私用,竟在該收據上自行填載不實內容,再將上開收據黏貼在「高雄市○○區公所駐里事務費黏貼憑證用紙,用以申領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各單位相關人員誤信甲○○確有該筆公務支出,陷於錯誤而核章准予核銷,並將駐里事務費1000元至4,000元不等金額匯至甲○○帳戶。自105年9月至107年計詐領7次,共計詐領2萬2,000元。
【違反法令】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研析】
小額採購通常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檢具發票即可核銷,缺乏適當監督,倘請購之項目與實際支付品項不符,尚不易遭人查知。惟事情總有東窗事發的一天,圖一己私利,利用機會以內容不實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報支駐里事務費而遭受偵查甚而喪失工作,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