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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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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務機車復申領交通費』(臺南地院108訴304)

【案情】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里幹事陳〇〇領用保管臺南市安南區公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機車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油卡。1.渠明知出差日期騎乘公務機車不得再申報交通費之規定,竟於105年6月4日、105年7月4日、105年12月6日騎乘上開公務機車出差參加會議後,仍填寫不實「出差旅費報告表」共3份,共詐得交通費新臺幣(下同)288元。2.另自104年7月起至106年6月止,除上班期間之公務使用外,復將公務機車挪作私人使用,即每日下班後均騎乘該公務機車返家,翌日再騎乘該公務機車上班,期間所生之油料消耗即使用配發之中油加油卡刷卡加油,按月由中油公司向臺南市安南區公所行政課請款,致負責油料核銷之不知情人員誤信加油卡均用於公務,進而辦理完成核銷程序,持續給付該公務機車油料費用予中油公司,陳〇〇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共1萬1,556元之不法利益。

【違反法令】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共計1萬1,844元沒收之。

【研析】

1. 報支出差交通費應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如開公務車

    前往或搭乘同事便車,千萬不可另行報支交通費用。報支過程如有疑義,應洽機關主會計單位。

2. 員工保管機關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依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可當成私人往返機關住家間之通勤工具。機關對於公

    務車輛使用需有明確規定,勿有模糊空間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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