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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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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出差名義辦理私事並申領差旅費』(南投地院104訴41)

【案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局〇〇分局技工莊〇〇負責工程督導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應依據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須因執行公務需要,始得報請核准出差,並應依核准內容實際出差後,始得請領差旅費,竟利用機關指派其辦理工程會勘及內部稽查、施工說明、驗收、現場工作及會同抽查等職務上機會,於102年底至103年初預為在機關電腦差勤系統申請填載出差事由、地點、起訖日期等之員工差假單送請核准,後或因實際上並未前往出差地出差、或雖有至出差地出差,但先行離開,而係前往友人住處打牌或研究明牌;因其事前申請之國內出差事由已終止或消滅,依法即不得以各該出差事由申報請領交通費、膳雜費等出差旅費,惟莊〇〇事後仍未據實修改電腦差勤員工差假單之出差申請,即自行登入電腦出差旅費報支系統,列印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分別在「出差人」及「製表」欄位蓋用職章或姓名章,表示確認無訛後,遞出申領出差旅費,使機關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核發出差旅費,莊〇〇因而詐得出差旅費合計新臺幣1萬982元。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新臺幣1萬982元發還〇〇分局。

【研析】本案判決事實包括「未實際出差申領差旅費」及「至出差地出差,但先行離開,而利用差假等機會逕自處理私人事務」,相信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人員不致於未實際出差申領差旅費,但是出差行程結束後,是不是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規定不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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