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擬廢止北埔圳幹線(測點9K+484~10K+298)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如民眾有建議事項者,請於本公告60日內向本部農田水利署或本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提交意見書。
依據:
- 本件為辦理北埔圳幹線(測點9K+484~10K+298)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行政調查程序。
- 旨揭設施經與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會商,將廢止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惟本案設施仍具公共排水使用需求,將由花蓮縣新城鄉公所進行後續接管及管理維護事宜。
- 有關原農田水利設施經本部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規定許可事項(包含本法109年10月1日施行前,依相關規定許可者),請相關處分相對人向花蓮縣新城鄉公所重新申請許可。
- 對本預告內容有相關意見者,請於本公告60日內向本部農田水利署或本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提交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