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花蓮縣瑞穗鄉為辦理茶111年7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瑞穗鄉公所自111年8月5日起至8月1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花蓮縣瑞穗鄉,救助項目為茶,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特用作物(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5萬5,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