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標售投標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農水花蓮字第1148902309號
主旨:公告標售本處114年度1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共2標,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 一、 本批共2標,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售底價、投標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
不動產標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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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 縣市 | 鄉鎮市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 標售 底價 (元) |
投標 保證金(元) |
優先購買權人 |
備註 | |
1 | 花蓮 | 壽豐 | 萬富 | 878 | 299.31 | 一般農業區 水利用地 |
957,792 | 100,000 | 無 |
土地現況為空地,本處僅就現況出售, 尚有地上物或有占用情形, 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 本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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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花蓮 | 壽豐 | 萬富 | 882 | 307.27 | 一般農業區 水利用地 |
952,537 | 100,000 |
本案標的物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 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4條第1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辦理公開標售,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人有2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
-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花蓮縣吉安鄉
北昌五街14巷1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
個恢復上班日下午14時30分同地點開標。
-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國內外公、私法人、自然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
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
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規定之耕地時,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四)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本處財務組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
用標封等或逕自本處官網下載使用,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 四、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投標文件須於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本
處總務組。逾期寄(送)達者,由投標人5日內逕洽財務組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信封密封。
(二)每一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三)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 五、標售房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
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
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 六、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最遲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
提出者,不予受理。
-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依本處所限期限內逕向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屆期未繳清價款者,買賣契約
關係不待本處解除即消滅,得標人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標售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
- 八、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以標的物現況交予得標人,不辦理點交。
- 九、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
- 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