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 災戶復建,請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七 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等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辦理展延作業。
說明:
一、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農業 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
法、辦理政 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4年9月30日院臺工字第1141027171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災區受災戶重建,行政院於114年9月30日依丹娜絲颱 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公告
苗栗縣、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為災區範圍(未來若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新增 災害及災區範圍,並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者,亦將適用本次 協助措施),另依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 復原重建辦法規定,既有專案農貸借款人受災者,農業部得補 助貸款利息,爰就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措施(如附 件)辦理展延作業,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 收,由本部支付,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
予以順延。
(二)受理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1年屆止。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
機關出具 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 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
免依辦理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 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 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
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部備查。
三、為利災區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農業部農業金融署已於官網設置「近期颱風及豪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