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標租投標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農水花蓮字第1148902308號
主旨:公告第1次標租本處114年度第1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共1標,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
- 一、本批共1標,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等,詳如標租公
告附表。
不動產標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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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 鄉鎮市 | 段 | 小段 | 地號 | 建號 | 面積(m2)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
標租底價(元/年) | 投標保證 金(元) |
租賃期限(年) |
備註 | |
花蓮 | 玉里 | 玉昌 | 1699 | 79 | 246 | 116.51 | 商業區 | 240,000 | 24,000 | 5 | 現況標租 | |
1700 | 13 | 道路用地 |
-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花蓮縣吉安鄉
北昌五街14巷1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
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30分同地點開標。
-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
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在辦公時間內,於本處財務組領取投標須知、投標
單、投標專用標封等,或逕自本處官網下載使用,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四)投標保證金:限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郵局及農會為發票人及付款
人,且票據抬頭指名「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 四、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投標文件需於114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前(以招標公告為準),
「郵遞」、「專人」送達至本處總務組。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5日內逕洽本處財務組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信封密封。
(二)每一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三)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人。
- 五、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租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租賃期限及備註事項詳如附
表。
- 六、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六)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之使用。
- 七、標租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
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 八、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
者,不予受理。
- 九、本處不辦理點交標租不動產,其地上物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標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
- 十、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格式)。
- 十一、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 十二、附註:本處標租資料刊登網路網址為https://www.iahli.nat.gov.tw